财联社讯(记者沈述红周晓雅)股票配资服务,在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中国金融四十人研究院、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办,新金融联盟联合主办的第11期CF40南沙金融沙龙上,课题报告《如何建设数字金融强国》(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
《报告》强调,建设数字金融强国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数字金融或可构建平衡创新激励和风险防范的监管模式,推动数字金融行业双向开放。论及我国应如何构建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报告》提出可依法将所有数字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增加更多的“回应”成分;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特点与效应,有些领域不宜照搬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等。
此外,在提升数字金融国际影响力方面,《报告》建议,可考虑以“一带一路”为起点,打造全球数字金融服务的中国模板。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提出,可考虑将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定为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对孵化创新业务的“沙盒机制”进行空间扩容。
构建适配于数字金融强国的常态化数字金融监管框架
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做好包括数字金融在内的五篇大文章。同时,要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加强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性监管等,这也应是数字金融常态化监管的重要原则。但具体该怎么落实,尤其是如何涉及到创新特性突出的数字金融业务,怎样在效率和稳定之间求得良好的平衡。针对这些具体问题,上述《报告》设专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四方面建议:
一是要依法将所有数字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与乱象;明确统一、全面监管的细则,为各类市场主体的数字金融关联活动提供可预期、稳定的事前规范指引。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还要明确数字金融的监管主体,提高数字金融监管的协调性。
二是进一步改进、提升中国式“监管沙盒”的实践,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增加更多的“回应”成分。在筛选标准方面,可考虑以创新的影响和价值为导向。在准入条件方面,可分阶段、分领域逐步放宽沙盒准入规则,提高沙盒监管的灵活性。此外,要营造支持创新孵化的生态建设,以小范围专项试点展开,同时加强各地的沙盒监管协调。
三是数字金融的治理框架应充分考虑数字技术的特点与效应,有些领域不宜照搬传统金融监管的做法。以垄断问题为例,判断数字金融行业是否存在垄断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应是“可竞争性”,即新市场主体是否仍然可以进入市场并与既有主体竞争。我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可竞争性其实非常明显,因此监管政策应该更多地关注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四是为数字金融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与环境,其中,数据的使用与治理尤为关键。我国应加快推进全国公共信息共享和征信体系建设。在全国公共信息体系建设方面,鼓励公共数据在确保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前提下,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向数字金融机构开放。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一方面加快打通信用信息统一共享的部门和行业壁垒,充分发挥大数据等技术的赋能作用和市场化征信机构对官方征信系统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监管能力和人才供给,特别是加强违法采集个人征信信息的立法和执法力度。
推动数字金融行业双向开放
《报告》指出,数字金融领域是我国在未来全球竞争中已经占据先发优势的领域之一,要抓住机遇推动数字金融行业的双向开放,提升我国数字金融的国际影响力,建设面向全球市场的数字金融强国。具体来看,可从四方面推进:
一是拓宽数字金融创新领域,保持领先优势。可适当考虑在普惠金融和移动支付之外开展更广泛领域的数字金融创新。如基于真实资产支持的证券类虚拟资产发行及交易的创新、适合于工业物联网和产业数字化的虚拟金融工具创新,以及与上述虚拟资产相适应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创新等。
二是搭建数字金融监管的跨境协调框架。目前全球跨境数据治理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矛盾:一种是鼓励数据自由流动的立场,另一种是从保障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角度出发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实际上,数据流动和数据保护本质上并不矛盾,保护是流动的前提。我国可积极推动关于国际数据流动管辖的立法实践,以及数据主权维护和数据管理保护的全球保障机制,促进全球数据及传输技术共享机制的建立。
三是进一步提高数字金融对外开放水平。这既包括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相关业务,也包括向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提供数字金融相关服务。针对在华、来华的外籍人士,可考虑进一步提升支付便利化,开发、拓展数字人民币的应用场景及相应业务。针对驻华外资企业,应进一步推动外汇业务和跨境投资便利化,优化外商经营环境。
四是以“一带一路”为起点,打造全球数字金融服务的中国模板。我国在普惠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突破,为多数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宝贵经验。可考虑推动我国数字金融企业以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起点,助力相关国家发展更便捷的支付平台、更顺畅的融资渠道、更高效的投资模式、更普惠的保险服务。进而提升我国在数字金融相关的国际标准、业务规范制定等方面的影响力,增强我国金融领域的国际软实力。
在上海自贸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设立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
《报告》建议,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或临港新片区)、粤港澳大湾区定为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对孵化创新业务的“沙盒机制”进行空间扩容。
其中,上海可侧重于全方位的技术应用创新和数字金融产品、数字金融工具、数字金融交易模式和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上海自贸区FT账户(自由贸易账户)的应用经验已经较为成熟,可利用FT帐户向外辐射,既能对外双向开放,又能与国内其他地区相对隔离。
粤港澳大湾区则可以侧重于跨境监管合作创新。大湾区囊括了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理念和规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最佳的跨境监管合作实验环境。利用好粤港澳大湾区在促进数字金融监管跨境协调方面的试验作用,有利于我国作为金融强国在国际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基于上述设想股票配资服务,《报告》还就我国在数字金融创新试验区可尝试的鼓励性措施提出九条建议。